消費爭議事件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2383號
TYEV,111,桃小,2383,202211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383號
原 告 羅楷傑
被 告 亨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璀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主事務所地係設於臺北市 松山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 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

1/1頁


參考資料
亨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