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李金蓮、沈○○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245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原為相對人沈李 金蓮所有,而沈李金蓮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詎 沈李金蓮為免遭強制執行,竟將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 登記與相對人沈○○所有。相對人間上開脫法行為,顯已侵害 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請求撤銷上開以買賣為原因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沈李金蓮所有等,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