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4號
原告 蔡佩妤
被告 楊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兩造就原告 請領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數額有所爭執,且承保之保險公 司迄未提供保險理賠資料到院,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