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皓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美容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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