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更一字,110年度,1號
TYEV,110,桃保險簡更一,1,202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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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張智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7日
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上訴之要件。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具明上訴之理由,但就「第 二審法院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判決」則未據聲明,依前述規定 ,應為補正。又本件上訴聲明雖非明瞭,但原審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430元,上訴利益至多為此金額, 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最低金額1,500 元。
三、綜上所述,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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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