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補字,111年度,21號
SYEV,111,營補,21,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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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補字第21號
原 告 沈弘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
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
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再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
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
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
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
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
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為袋地,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就
被告李淑珠所有坐落同段534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斜線部
分土地(以實測為準)有通行權存在;㈡被告應容忍原告在上開土
地上開設道路,並容忍原告通行該土地至公路,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通行鄰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
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至於原告聲
明第二項部分,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
的一致,爰不併算其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
報原告所有土地如能通行被告土地所增交易價額若干?如原告未
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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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