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借貸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590號
SYEV,111,營簡,590,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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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59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謝秋良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590 號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 年11月8 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6,409 元,及自民國95年7 月9 日 起至民國95年8 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95年8 月15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歷史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可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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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