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57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方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576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 年11月15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957 元,及其中新臺幣44,487元 ,自民國111 年7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可證,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