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530號
原 告 馮峯榮
被 告 阮菀喬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53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11月15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000元。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官田區農會存摺內頁影本 可證,並有官田區農會111 年10月18日官農信字第00000000 19號函可佐,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 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