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402號
SYEV,111,營簡,402,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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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琪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135元
(即上訴人於一審請求金額65萬元-上訴人一審勝訴金額46,86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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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