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372號
SYEV,111,營簡,372,202211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372號
原 告 蔡鴻偉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吳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500元,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宏仁光電有限公司(下稱宏仁公司)負 責人蔡記文之子,被告曾受雇於宏仁公司,因其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上班時,自行拿鐵條向原告告稱要利用宏仁公司 機械切割鐵條,經原告表示請其不要在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工 作,被告過數分鐘後即走至辦公室門口向原告表示要辭職, 並於同日自願離職及簽立自願離職書,無原告威脅被告簽署 自願離職書之情事,詎被告於110年8月16日向臺南市政府勞 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故意於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上書 寫「老闆兒子打人,叫我離職」等語,汙衊原告名譽,並將 該申請書交付予曾為宏仁公司員工之訴外人邱信仁及勞工局 職員,以此方式散布不實之事項予第三人;又被告於110年1 1月2日在臺南市佳里區公所申請調解時,亦刻意將上述不實 資訊散布予第三人,造成原告名譽、社會評價貶損,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宏仁公司109年11月30日監視器錄影有原告想打 被告的畫面,原告有作勢舉起右手的動作像要揍被告,但沒 實際打被告,自願離職書是被告親簽,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 內容真正,但原告與其父說對被告那麼好不是事實,被告當 時還想繼續工作,如果原告沒有那個打人的動作,被告就還 會繼續做,是看到原告有那個動作才不想繼續在宏仁公司工 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認定: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 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始能成立。又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另按民法上名譽權 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 據。而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 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 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亦即並無絕對客觀之真假是非之分 。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曾受雇於宏仁公司並於109年11月20日簽 立自願離職書,再於110年8月16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時,在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上書寫「老闆兒子 打人,叫我離職」等語,並將該申請書交予臺南市政府勞工 局人員之事實,有其提出之109年11月30日自願離職書、臺 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上述事實應堪認定。惟原告另主張被告將上述勞資爭議 調解申請書交付予宏仁公司前員工即訴外人邱信仁,以及於 110年11月2日在臺南市佳里區公所申請調解時,亦刻意將上 述不實資訊散布予第三人等節,則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此 部分之事實應尚難採信為真。
 ㈢就上述被告於110年8月16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在勞資爭 議調解申請書上書寫「老闆兒子打人,叫我離職」等語,並 將該申請書交予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人員之事實,被告雖辯稱 :宏仁公司109年11月30日監視器錄影有原告想打被告的畫 面,原告有作勢舉起右手的動作像要揍被告,但沒實際打被 告,如果原告沒有那個打人的動作,被告就還會繼續做,是 看到原告有那個動作才不想繼續在宏仁公司工作等語。 ㈣然查,依原告提出之被告109年5月29日自願離職書,可知被 告於本案發生前之109年5月29日已曾有簽立自願書表示自願 從宏仁公司離職之事實,有該自願離職書在卷可參,且依原 告提出之案發當日即109年11月30日錄音譯文,依對話內容 ,先是宏仁公司負責人(應即原告父蔡記文)告知被告須提早 10日向公司預告離職,如未預告應屬違法,並提及被告先前 有向公司借款之情事等語;次由原告向被告稱如有困難都可 以跟其說等語,被告隨即表示「我知道阿」等語,嗣後被告



自行離去,對話過程中並無衝突,雙方態度尚屬平和,亦無 被告所稱之原告或訴外人蔡記文要求被告離職或作勢毆打被 告之行為,反而是原告及蔡記文要求被告不得恣意未經預告 離職,有該錄音譯文及錄影檔案光碟附卷可佐,與其在勞資 爭議調解申請書上寫有「老闆兒子打人,叫我離職」等語有 所不符;又被告先於110年8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稱 原告有毆打其之事實,嗣於本院審理中改稱原告有這個動作 但沒有實際打等語,就原告是否實際毆打被告,或僅是作勢 毆打,前後所述已有不同;再佐以被告於109年11月30日離 職後間隔約8月餘之110年8月16日,始向臺南市勞工局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並於申請書上載明要求宏仁公司開立非自願 性離職證明書及請求給付資遣費,而非於離職後不久即以此 事由提出申請,顯與常情有違,有該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可 參,則其是否確有遭原告毆打或作勢毆打並逼迫離職之事實 ,或僅係其事後為求向宏仁公司取得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及 請求給付資遣費之理由,並非無疑,且被告就原告有無毆打 或作勢毆打等情,未能舉證證明,其所述又與前述錄音譯文 對話內容、錄影檔案光碟所呈現之當時情狀顯有不同,足認 其所辯難謂可採。
 ㈤承上,因被告上述於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上載有「老闆兒子 打人,叫我離職」等情,該內容已經具體影射原告有毆打被 告並逼迫其離職之行為,乃屬事實陳述,然未能證明原告確 有此行為,則其對原告之負面指摘,足以貶損社會大眾對於 原告人格之評價,而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甚明,則原 告主張被告本件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應屬可採,基此,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 核屬有憑。
 ㈥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本院審酌本件被告雖有前述侵權行為之事實,惟其僅 於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上書寫該等文字,而該申請書應係用 於行政申請流程,除參與程序之人外,他人應尚難逕予知悉 ,且無證據足認被告另有刻意將該等不實事實向他人散布、 傳述之情事,另參酌兩造各自之經濟、財產狀況(參稅務電 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原告因而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應以4,000元為 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至原告另主張被告上述 行為將使宏仁公司招募員工時使外界誤以為原告會打人云云 ,然原告既非宏仁公司之負責人,且被告上述行為所侵害者



應屬原告本人之名譽權,宏仁公司本身之商譽,亦非民法第 195條第1項前段之人格法益所包含權益,故其此部分之主張 應屬無稽,無從用以作為損害賠償請求金額之依據,附此說 明。
 ㈦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 償,核屬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就上述 得請求之金額,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5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 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4,00 0元,及自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 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院審酌本件兩造之勝敗情形,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原、被告負擔之比例,並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 用簡易程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
宏仁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