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31號
SYEV,111,營簡,31,2022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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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李茂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岩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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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