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13號
SYEV,111,營簡,13,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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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13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張景淯
周明嘉
張耿祿
蘇慧玟
以上原告與被告蔡生良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5日
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並應於庭
期日提出送達證明到院:
一、本件原告係代位訴請分割被繼承人蔡先印所遺留之遺產,依
原告提出之土地謄本資料,目前已辦理繼承登記之情形並未
包含起訴後死亡之被告蔡慶華、蔡吳幼蔡銀河之承受訴訟
人。
二、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共有
物,即係處分共有物,須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
果共有人就共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而
為裁判分割。準此,原告應補正起訴標的即將軍區保源段22
67地號、2268地號及2269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資料,並
查明原起訴後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
?如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訴之聲明是否需追加或變更,
如有追加變更,應儘速補正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送達全部被
告。如不需追加,亦請具狀敘明得為原聲明主張之理由及依
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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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