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0年度,433號
SYEV,110,營簡,433,2022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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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昌(即陳呆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8月5日本院110年度營簡字第43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上訴人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迄今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全額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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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