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06號
原 告 王貴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珮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