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585號
原 告 鄭仲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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