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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545號
PCEV,111,板簡,2545,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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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545號
原 告 陳寶賢
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 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 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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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