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84號
原 告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被 告 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立興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柒仟陸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經本 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