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231號
PCEV,111,板簡,2231,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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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2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陳俊榮
被 告 黃樂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110年6月24日 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 為自109年6月12日起至112年6月12日止、110年6月24日起至 113年6月24日止,另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 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目 前年利率為1.845%),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自 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又被告未按期攤還時, 應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 償,至110年12月12日止,尚分別積欠本金60,259元、96,66 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給付。屢經原告催討,惟被告均 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條款 、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收入傳票、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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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