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206號
PCEV,111,板簡,2206,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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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板簡字第2206號
原 告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訴訟代理人 劉修梅
被 告 羅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1053號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張芸瑄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確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山葉、型式-YW125X)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26日向原告以分 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購買車號  000-000山葉-125普通重型機車乙部(廠牌-山葉、型式- YW125X),雙方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且自  109年12月15日起每月15日為期,每期給付4500元,分6期給 付原告,惟被告於110年11月15日起竟拒付該分期款項(不 含滯納違約金餘額尚欠有5000元)。原告一再向被告催討多 次並寄送正式存證信函,告知約定期限執行扣車動作(約定 機車停放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被告均置之不理且 聯絡電話全部無法聯繫,被告未依約還款原告仍保留機車所 有權(契約第七條),為此依契約及所有權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被告身分證 、繳款紀錄、中華郵政正式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 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四、從而,原告依契約及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訴請確認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山葉、型式-YW125X)為原 告所有,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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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