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29號
原 告 蔡宜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