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35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周明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01,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