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332號
PCEV,111,板簡,1332,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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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王志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鑲金藝能娛樂經紀黃素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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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