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1年度,113號
PCEV,111,板建簡,113,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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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13號
原 告 沈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昆穎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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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