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修繕義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1年度,111號
PCEV,111,板建簡,111,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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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11號
原 告 黃森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乾德間因履行修繕義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原告應提出系爭馬桶修繕費用廠商之報價單),並按
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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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