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412號
原 告 艾琳 IRENE MAHABA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娜LLENA EMELYN IGNACIO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