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4312號
PCEV,111,板小,4312,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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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31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翰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被 告 黃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 地在苗栗縣通宵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查,而本件 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大溪區,則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可稽 (見本院卷第63頁),則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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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