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665號
PCEV,111,板小,3665,202211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66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宜謙(兼送達代收人)

黃薏文
王富民
被 告 張博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