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630號
PCEV,111,板小,3630,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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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630號
原 告 林渭峰

被 告 王郁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九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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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