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攤費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418號
PCEV,111,板小,3418,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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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418號
上 訴 人 誠都華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美珍間給付分攤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美珍間給付分攤費用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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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