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942號
PCEV,111,板小,2942,202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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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942號
上 訴 人 劉英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易穎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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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