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2518號
PCEV,110,板簡,2518,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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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2518號
原 告 鍾易能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吳志浩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永和區體育會

法定代理人 郭文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各1紙, 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 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票 款本息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 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 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 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 、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



、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 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0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表 編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1 90萬元 109年8月20日 109年8月20日 AG0000000 2 90萬元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AG0000000 3 90萬元 109年12月20日 109年12月21日 AG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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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