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11年度,4號
TPAA,111,停,4,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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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停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金水

陳欽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
聲 請 人 馮詠淮
訴訟代理人 張智鈞 律師
聲 請 人 王婉盈
廖明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瑛琦 律師
相 對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張子敬
參 加 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許茂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111年度
上字第739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應獨立參加本件停止執行聲請事件。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行政 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 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3項)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係規範於行政訴訟 法總則編,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於停止執行程 序亦有適用。  
二、參加人(原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民國96年3月1 5日成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3年3月3日改制後更名 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108年12月13日變更 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再於111年7月27日變更 為目前名稱)擔任開發單位,經由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03年3月3日改制後為科技部)提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下稱



系爭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原環說書)」。經相 對人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審查會)會議 ,並經相對人於95年7月31日以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公 告原環說書審查結論(下稱相對人95年審查結論)。訴外人 詹德健吳進貴謝哲進與聲請人廖明田許金水陳欽全 不服相對人95年審查結論,遞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 審)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將相對人95年審查結論及訴願 決定均撤銷,並經本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下稱本院99 年判決)駁回而確定。相對人依本院99年判決意旨,請參加 人於原環說書加入環境品質及現狀、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說 明資料後,經相對人環評審查會會議,相對人於99年9月2日 以環署綜字第0990080213號公告原環說書審查結論(下稱相 對人99年審查結論),認定參加人未來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時 ,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19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 。訴外人詹德健吳進貴謝哲進與聲請人廖明田許金水陳欽全不服相對人99年審查結論,經原審100年度訴字第1 18號判決(下稱原審100年判決)駁回,並經本院102年度判 字第120號判決(下稱本院102年判決)廢棄原審100年判決 ,發回原審。嗣原審以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事件重新審 理中,訴外人詹德健吳進貴謝哲進、聲請人廖明田、許 金水及陳欽全,與相對人、參加人於103年8月8日達成訴訟 上和解。和解成立內容包括相對人承諾系爭開發計畫環評程 序依本院102年判決及和解協議辦理,並納入系爭開發計畫 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之替代方案等。參加人嗣依環評法第11條 規定編製第二階段環評書(下稱系爭評估書)初稿,經相對 人環評審查會會議通過系爭開發計畫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相 對人以107年11月6日環署綜字第1070078610號公告(下稱原 處分)系爭評估書審查結論。聲請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 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審108年度 訴字第1997號判決(下稱原審108年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相對人與參加人對原審108年判決不服,於111年8 月15日(本院收文日)提起上訴(分由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 39號審理)。聲請人嗣於111年11月7日(本院收文日)聲請 停止執行。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開發單位,本件裁定之結果,倘認 原處分公告之系爭評估書審查結論應停止執行,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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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