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
袁金蘭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民國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並於111年4月2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憲法法庭 已於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憲裁字第1691號裁定不受理,有 該裁定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 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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