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1年度,2282號
TPSV,111,台聲,2282,20221124,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82號
聲 請 人 蔡楊春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鬧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8月10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390號),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
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13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
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