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
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127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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