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2720號
TPSV,111,台上,2720,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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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
上 訴 人 蔡育時(原名蔡沂飛)

李中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林蔡承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影慎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
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原重上更一字第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 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 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 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 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 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被上訴人所陳與所提存摺、發 票、骨灰(骸)存放單位永久使用權投資買賣契約書、匯款申



請書暨回條聯、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新北 市政府民政局公告資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 月5日有龍字第0000000號函、辰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 月11日(108)展營字第000號函等件,佐以被上訴人之女高雅凡高雅雯與上訴人蔡育時之通話內容,及證人蕭錦華張春梅沈玉桃於另案偵查時所述,參互以觀,堪信被上訴人稱係遭 上訴人以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第3欄所示言語欺騙,始交 付金錢而取得其不需要之骨灰座等情為真。上訴人利用被上訴 人亟欲出售所持骨灰座之心理狀態,以「加大單位一併出售」 、「節稅」、「公告費」等不實言語相欺,使被上訴人陷於錯 誤,影響其意思表示之形成自由,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被上訴人,應對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且未罹於時效。被上訴人業以被詐欺為由,對上訴人之僱用人 即原審上訴人禹紳開發有限公司易冠開發有限公司為撤銷附 表所示骨灰座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該買賣契約經撤銷後,被 上訴人已無使用該骨灰座之法律上原因,則其因而給付如附表 第5欄所示款項,自為其因上訴人之詐欺行為所受損害。從而 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自屬 有據,無庸就其依同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所為同一請求, 再予審究等情,指摘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及 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 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 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 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 不合法。末查原審已論述所以認定上訴人係施用詐術使被上訴 人陷於錯誤致交付金錢及所受損害之理由,復說明其餘攻防方 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理由不備 ,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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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禹紳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冠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