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2364號
TPSV,111,台上,2364,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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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
上 訴 人 林郁銓
林郁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被 上訴 人 柯秀菊
林頌祐
林頌恩
林淑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柏硯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頌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
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198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



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林玉煙為上訴人之祖父,其於民國105年6月2日書立贈與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將其所有坐落○○縣○○鎮○○段第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暨其上門牌號碼○○縣○○鎮○○路0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贈與斯時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上訴人,上訴人未親自收受贈與或為受贈之意思表示,斯時渠等之法定代理人為林頌惠徐素眞徐素眞林玉煙書立贈與契約時未到場,上訴人亦未能證明徐素眞曾為代受贈與或代為同意受贈之意思表示,難認林玉煙與上訴人就系爭房地成立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上訴人自無從依贈與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林玉煙之繼承人即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及將系爭房屋交付伊並變更納稅義務人為伊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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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