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5058號
TPSM,111,台上,5058,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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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058號
上 訴 人 余泰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
第505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274
、197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余泰佑有如第一審判決 事實欄(包含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1至5)所載犯行,以及 所犯罪名,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合計5罪所處有期徒刑及所 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 。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判決所為量刑及定執行刑並無違誤之 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 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三、上訴意旨僅指稱:原判決顯然違背法令云云。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 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蘇 素 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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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