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5003號
TPSM,111,台上,5003,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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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
上 訴 人 林俊慶


原審辯護人 游璧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900號),由原
審之辯護人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 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 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又第三審上訴書 狀僅敘述不服判決,而未指摘判決違背法令,不得認為已敘 述理由。
二、本件上訴人林俊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 原審判決,由原審之辯護人於民國111 年8 月29日代為提起 上訴,並未敘述理由(敘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迄今逾期 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蘇 素 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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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