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762號
STEV,111,店補,762,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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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62號
原 告 趙紋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韋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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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