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58號
原 告 游仕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靖崴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洪靖崴給付新臺幣(下同)99,997元、被告賴惠文給
付1元、被告戚瑛瑛給付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9,9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