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703號
STEV,111,店補,703,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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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國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1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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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