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1年度,688號
STEV,111,店簡,688,2022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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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婷婷
鄭雲恩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彭瓊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婷婷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
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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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