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04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廖淑琴
被 告 高凡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零九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債務金額明細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