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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1年度,1848號
STEV,111,店小,1848,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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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848號
原 告 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衍凱
訴訟代理人 劉建峯
被 告 陳友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市○○街000號,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 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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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