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148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璟閎
洪靖婷
被 告 王俊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0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項目 勞工紓困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 申請日或核貸日 民國110年6月26日 利息 計息本金 90,001元 週年利率 1.845% 起訖日 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起訖日 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