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650號
原 告 宿紘騫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黄燎原二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司
促字第1928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
㈠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裁判費4,
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3,
8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