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司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陳重吉
代 理 人 戴連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日新等人間聲請調解分割共有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規定,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通知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提出台 南市永康區三民段1173、1175、1182、1193、1194、1237、 1241、1267、2021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上開土地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上開 土地共有人如已歿,應並提出該已歿共人有之除戶戶謄、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情 形後將查詢結果陳報本庭及查明上開共有人資料後,按相對 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當事人欄應完整記載相對人年籍資 料)。惟該補正通知已於111年9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