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司小調字,111年度,495號
SSEV,111,新司小調,495,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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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黃彥朋黃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依上揭法律規定,本 件調解,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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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